群眾對行政處理結果不服,可申請行政復議解決爭議。這是一種以法律形式建立起的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素有 " 減壓閥 " 之稱。多年來,我國行政復議制度不斷細化和完善。與時俱進地修訂行政復議法,是其中重要一環。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雖然路徑和方式不一,但均有 " 民告官 " 特點。實踐中,各級行政機關積極通過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與群眾達成共識,成效顯著。但也有個別行政機關認識不到位、配合不到位,甚至故意設置障礙、制造阻力,令行政爭議懸而不決。例如,在外省,一村民曾對某市區政府作出的拆違決定書有異議,遂提出行政復議,市政府審理認為,該區未提交作出決定的證據材料,應視為行政行為沒有證據,違反法定程序,決定依法撤銷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
從一些案例中亦可看出,確立行政復議證據規則,確保調查取證渠道的暢通,至關重要。這是加強行政復議制度建設、增強其化解行政爭議能力的必有之舉。顯然,不論哪一方拒絕、阻撓行政復議調查取證行為,都將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行政復議的停滯、令矛盾激化,造成行政資源浪費,形成不佳的社會觀感。因此,必須堅決反對和遏制此類行為,呵護行政復議相關環節和程序的展開。對相關行為進行追責,是倒逼爭議雙方按規矩辦事的有力舉措。
站在行政機關的角度觀察,從我做起,履行好職責,積極推動行政復議制度建設,也是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工作作風的重要途徑。
行政復議不是目的,關切群眾的難點和痛點,加強溝通,化解矛盾,建立起和諧的政民關系,才是我們追求的目標——堅持復議為民,提高行政復議公信力,努力將行政復議打造成為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是題中應有之義。
行政復議法的修訂,將令行政復議吸納和化解行政爭議的能力得到強化,也以法治之力消解了一些障礙和阻力,更有利于群眾 " 不平則鳴 "、一消心中塊壘,也更有利于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期待修訂后的行政復議法早日實施。
現代快報首席評論員 戴之深
(編輯 蔣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