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因女友在車禍中去世,心有愧疚的韓某自愿代女友贍養父母朱某和戴某,與 " 父母 " 共同生活了幾十年,他甚至改姓朱。然而,在朱某去世后,韓某和戴某卻打起了官司。這是怎么回事呢?10 月 25 日,現代快報記者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這起案件。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戴某與朱某是夫妻關系,雙方育有二女,分別是長女朱大姐、二女朱小妹。2000 年 6 月 15 日,韓某載女友朱小妹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朱小妹當場死亡,而韓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在處理事故的過程中,韓某愿意作為朱某、戴某的兒子代女友贍養父母,朱某夫婦也表示同意。
韓某更名為朱小偉后,以兒子的身份將戶口遷入朱某戶籍。雖然女兒去世,朱某夫妻倆對朱小偉視如己出。后來,在朱某夫婦的操持下,朱小偉與余某結婚,后雙方生育一子。2017 年 11 月 13 日,甲方(朱小偉、余某及其子)與乙方(朱某、戴某)簽訂《房產分割協議》,約定朱某夫婦將名下房屋的上層三間歸甲方所有,下層三間歸乙方所有。2019 年,朱某患胰腺癌住院治療,朱某夫婦與朱小偉因選擇醫院、看病、陪護、治療費用負擔等問題發生分歧。日子久了,朱某夫婦對朱小偉的做法有諸多不滿。
2020 年 7 月 4 日,朱某進行遺囑公證,將其名下房產中屬于自己的產權部分在死后留給朱大姐單獨繼承。朱某去世后,戴某和朱大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朱小偉、余某及其子立即從案涉房屋內搬出并遷出除原告外其他所有人的戶口。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房屋是朱某、戴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各占 50% 的份額。2017 年 11 月 13 日《房產分割協議》的性質為贈與合同,贈與的房屋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案涉房產至今未辦理登記手續,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后朱某以公證遺囑的方式撤銷了贈與,戴某也當庭表示撤銷贈與,因此該份協議自始無效。法院判決朱小偉、余某及其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搬離案涉房屋。
承辦法官表示,傳統習俗中 " 過繼 " 的現象屢見不鮮," 過繼 " 產生的人身、財產糾紛,往往因涉及情、理、法的糾葛,而存在較大爭議。本案中,朱小偉雖以兒子的身份與朱某夫婦共同生活二十多年,類似于傳統習俗的 " 過繼 ",但因朱小偉當時已年滿 14 周歲,并不符合《收養法》的規定,其與朱某夫婦間并未形成收養關系,并非朱某的法定繼承人。因朱某通過公證遺囑的方式將其房屋份額留給朱大姐單獨繼承,因此案涉房屋目前所有權人為戴某、朱大姐。
(文中案件當事人均系化名)
(編輯 謝靜姝)